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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教学科研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5-13   浏览次数: 2745

 

江西农业大学教学科研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内教学科研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促进资源使用有效流转,缓解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及其附属设施等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及其附属设施为使用管理权归江西农业大学,且位于农业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业科技园”)土地范围内,专门用于教学科研实践活动的土地及其附属设施等资源。

第三条  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农业科技园是学校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等资源管理的业务部门,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用地的规划、资源的调配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校内单位或在编在岗教职工根据教学、科研需求,可提出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使用申请。申请者必须对申报和使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使用申请与审批

(一)用地申请

每年11月份集中办理下一年度的教学科研用地申请。

1.用地申请根据类别需要,填写《江西农业大学教学、科研用地使用申请表》(附件1)。

2.教学用地申请由学院统一申报,农业科技园会同教务处审核;科研用地申请由科研项目组负责人申报,由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农业科技园会同科技处审核。

(二)用地审批

1.审核依据与原则:教学用地以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实习教学任务和学校批准的实践教学基地、上年度规范用地情况以及现有土地资源作为审批依据。科研用地以项目起止期、田间试验经费、课题级别、上年度规范用地情况以及现有土地资源作为审批依据。

2.根据审批结果,使用者按照程序办理缴费、签订使用协议手续后,方可使用。

3.用地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但教学科研项目尚未结束,需重新提交使用申请,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享有优先使用权。

(三)附属设施使用申请与审批

每年11月集中办理下一年度的教学科研附属设施使用申请。

1.附属设施使用申请范围,仅指由学校投入,公共使用部分。学院和科研项目组筹措资金建设附属实施,不在申请范围;

2.相关学院或科研项目组根据需要,填写《江西农业大学教学科研附属设施使用申请表》(附件2),由所在学院初审后,提交至农业科技园,农业科技园会同相关部门审批。

3.根据审批结果,使用者按照程序办理缴费、签订使用协议手续后,方可使用。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但教学科研项目尚未结束,需重新提交使用申请,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享有优先使用权。

(四)学校不受理使用具有危险性的有害物质、生物及试验器材的项目用地、附属设施申请。

(五)用地收费标准按《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使用收费标准》(附件3)收取。

第三章  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

第六条  对批准使用的教学用地和附属设施,由使用学院负责本单位教学用地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运行,不得出现用地抛荒和附属设施闲置现象。

第七条  对批准使用的科研用地和附属设施,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用地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不得出现用地抛荒和附属设施闲置现象。

第八条  使用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自觉维护好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安全。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不得改变土地属性,不得转租(借)或出现与用地计划不符等不规范用地行为。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不得乱搭乱建,如确因教学科研需要,需建临时大棚、临时板房等生产设施,必须报农业科技园审批。土地使用期满且科研项目结束后,使用者自行对所建的设施进行清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学校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  附属设施使用者不得改变附属设施使用性质、更改附属设施结构,不得将附属设施转租(借),否则由使用者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用地收获物由使用者按学校教学科研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消防、治安管理

1.附属设施使用者认真贯彻和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做好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2.相关学院或科研项目组因教学、科研所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监督和检查。并报农业科技园备案。

3.附属设施使用者须与科技园签订安全责任状。学院或科研项目组筹措资金建设附属实施,由所在单位和使用者签订安全责任状,并到科技园备案。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

1.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使用者负责各自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并及时将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堆放在园区指定位置。

2.农业科技园负责园区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后勤管理处负责农业科技园区的垃圾箱设置并清运。

第十五条  水电使用按表计费,谁使用,谁付费。

第十六条  如因学校规划建设需要收回用地的,原则上提前三个月通知用地单位,学校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追究其责任。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限期整改。

1. 在农业科技园范围内焚烧秸秆、屡次将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随意丢弃等违反《江西农业大学校园管理规定》(赣农大发〔201966号)的行为。

2. 擅自改变土地及附属设施使用性质和转租(借)的。

3. 土地栽种与科研项目无关植物、饲养畜禽等不规范用地的。

4.恶意拖欠土地及附属设施使用费、水电费的。

5.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闲置超过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

上述行为逾期未整改的,农业科技园将收回其使用或占用的土地及附属设施,终止签订的使用协议,并不再受理下年度的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申请。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因历史遗留的非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按教学、科研同类别项目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

第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农业科技园负责解释。自202011日起执行。原《关于转发<江西农业大学农业科技园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大办〔200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