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教学科研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校内教学科研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促进资源使用有效流转,缓解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及其附属设施等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及其附属设施为使用管理权归江西农业大学,且位于农业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业科技园”)土地范围内,专门用于教学科研实践活动的土地及其附属设施等资源。
第三条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农业科技园是学校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等资源管理的业务部门,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用地的规划、资源的调配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校内单位或在编在岗教职工根据教学、科研需求,可提出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使用申请。申请者必须对申报和使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使用申请与审批
(一)用地申请
每年11月份集中办理下一年度的教学科研用地申请。
1.用地申请根据类别需要,填写《江西农业大学教学、科研用地使用申请表》(附件1)。
2.教学用地申请由学院统一申报,农业科技园会同教务处审核;科研用地申请由科研项目组负责人申报,由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农业科技园会同科技处审核。
(二)用地审批
1.审核依据与原则:教学用地以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实习教学任务和学校批准的实践教学基地、上年度规范用地情况以及现有土地资源作为审批依据。科研用地以项目起止期、田间试验经费、课题级别、上年度规范用地情况以及现有土地资源作为审批依据。
2.根据审批结果,使用者按照程序办理缴费、签订使用协议手续后,方可使用。
3.用地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但教学科研项目尚未结束,需重新提交使用申请,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享有优先使用权。
(三)附属设施使用申请与审批
每年11月集中办理下一年度的教学科研附属设施使用申请。
1.附属设施使用申请范围,仅指由学校投入,公共使用部分。学院和科研项目组筹措资金建设附属实施,不在申请范围;
2.相关学院或科研项目组根据需要,填写《江西农业大学教学科研附属设施使用申请表》(附件2),由所在学院初审后,提交至农业科技园,农业科技园会同相关部门审批。
3.根据审批结果,使用者按照程序办理缴费、签订使用协议手续后,方可使用。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但教学科研项目尚未结束,需重新提交使用申请,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享有优先使用权。
(四)学校不受理使用具有危险性的有害物质、生物及试验器材的项目用地、附属设施申请。
(五)用地收费标准按《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使用收费标准》(附件3)收取。
第三章 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
第六条对批准使用的教学用地和附属设施,由使用学院负责本单位教学用地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运行,不得出现用地抛荒和附属设施闲置现象。
第七条对批准使用的科研用地和附属设施,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用地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不得出现用地抛荒和附属设施闲置现象。
第八条使用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自觉维护好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安全。
第九条土地使用者不得改变土地属性,不得转租(借)或出现与用地计划不符等不规范用地行为。
第十条土地使用者不得乱搭乱建,如确因教学科研需要,需建临时大棚、临时板房等生产设施,必须报农业科技园审批。土地使用期满且科研项目结束后,使用者自行对所建的设施进行清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学校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附属设施使用者不得改变附属设施使用性质、更改附属设施结构,不得将附属设施转租(借),否则由使用者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用地收获物由使用者按学校教学科研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消防、治安管理
1.附属设施使用者认真贯彻和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做好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2.相关学院或科研项目组因教学、科研所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监督和检查。并报农业科技园备案。
3.附属设施使用者须与科技园签订安全责任状。学院或科研项目组筹措资金建设附属实施,由所在单位和使用者签订安全责任状,并到科技园备案。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
1.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使用者负责各自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并及时将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堆放在园区指定位置。
2.农业科技园负责园区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后勤管理处负责农业科技园区的垃圾箱设置并清运。
第十五条水电使用按表计费,谁使用,谁付费。
第十六条如因学校规划建设需要收回用地的,原则上提前三个月通知用地单位,学校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追究其责任。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限期整改。
1.在农业科技园范围内焚烧秸秆、屡次将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随意丢弃等违反《江西农业大学校园管理规定》(赣农大发〔2019〕66号)的行为。
2.擅自改变土地及附属设施使用性质和转租(借)的。
3.土地栽种与科研项目无关植物、饲养畜禽等不规范用地的。
4.恶意拖欠土地及附属设施使用费、水电费的。
5.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闲置超过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
上述行为逾期未整改的,农业科技园将收回其使用或占用的土地及附属设施,终止签订的使用协议,并不再受理下年度的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因历史遗留的非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按教学、科研同类别项目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
第十九条本办法授权农业科技园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转发<江西农业大学农业科技园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大办〔2005〕9号)同时废止。